登封市基层政务公开
登封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的行政处罚
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能及时改正并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能及时改正但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未能及时改正并且影响城市照明设施安全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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