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行政处罚
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投入使用30日以下。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投入使用30以上60日以下。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5%以上3.5%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投入使用60日以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3.5%以上4%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