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行政处罚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139号) 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受纳生活垃圾1立方米以下、工业垃圾0.5立方米以下、其他有毒有害垃圾0.1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受纳生活垃圾1立方米以上2立方米以下、工业垃圾0.5立方米以上1立方米以下、其他有毒有害垃圾0.1立方米以上0.2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受纳生活垃圾2立方米以上、工业垃圾1立方米以上、其他有毒有害垃圾0.2立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