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1立方米以下的;或污染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1立方米以上3立方米以下的;或污染面积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3立方米以上的;或污染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或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