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基层政务公开
登封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1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1立方米以上2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15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2立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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