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二十四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未处置建筑垃圾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经处置建筑垃圾20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经处置建筑垃圾20立方米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