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行政处罚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一处的,经责令改正后,能够认识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处以每处200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一处以上四处以下的。①存在2处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处每处300元的罚款;②存在3处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处每处350元罚款;③存在4处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处以每处40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四处以上的。处罚标准:处每处500元罚款。拒绝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取证的或存在有妨碍公务、暴力抗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处以每处5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