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行政处罚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1)轻微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后,能够认识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处以每平方米1000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绝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取证的,处罚标准:处以每平方米300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拒绝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取证的或存在有妨碍公务、暴力抗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处以每平方米5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