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临时建设处于基础状态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30%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临时建设处于尚未竣工状态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30%以上70%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临时建设处于竣工状态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7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