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行政处罚
第200号)第三十九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规范设计、施工,尚可补救、修复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规范设计、施工,不能补救、修复但危害后果不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规范设计、施工,不能补救、修复且危害后果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