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基层政务公开
登封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1.3%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5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3%以上1.7%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7%以上2%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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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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