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承揽的工程项目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吊销资质证书,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承揽的工程项目已实施的 处罚标准:吊销资质证书,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3倍以上1.7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5%以上3.5%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承揽的工程项目已实施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吊销资质证书,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7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3.5%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