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0.6%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6%以上0.8%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8%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