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基层政务公开
登封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行政处罚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6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62996907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