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3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