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基层政务公开
登封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对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不足20000㎡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不足50000㎡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62996907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