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2.《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5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