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基层政务公开
登封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对验收不合格,建设单位擅自交付使用的行政处罚
验收不合格,建设单位擅自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5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5%以上3.5%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3.5%以上4%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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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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