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5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