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转让的监理业务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3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转让的监理业务已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转让的监理业务已实施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