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情节尚不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情节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