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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行政处罚
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无
62996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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