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未改正,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未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