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行政处罚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