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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无
62996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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