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挪用费用1个月以下未归还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挪用费用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未归还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挪用费用2个月以上未归还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