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施工单位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六十四条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5日以下未 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5日以上30日以下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0日以上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