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施工单位即投入使用的行政处罚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施工单位即投入使用
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的行政处罚(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5日以下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5日以上30日以下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0日以上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