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设单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5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止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