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施工单位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一条(一)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5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止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