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行政处罚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一)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5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止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