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行政处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涉及金额200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涉及金额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涉及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以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