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行政处罚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万平方米以下项目开发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项目开发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万平方米以上项目开发的,或有相关违法纪录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