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房产测绘单位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行政处罚
房产测绘单位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二) 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测绘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测绘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测绘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