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行政处罚
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1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在3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