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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政处罚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第二十五条 (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无
62996907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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