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基层政务公开
登封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行政处罚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第二十五条(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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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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