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行政处罚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以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根据 2013 年 10 月 16 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4 号修正。自 2005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 1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