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不按规定设立分支机构,或二、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行政处罚
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不按规定设立分支机构,或二、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设立分支机构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第二十条 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二、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开展业务且及时改正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可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的且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7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