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房地产估价机构不按规定承揽业务的行政处罚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揽业务的
(1)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