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房地产估价机构不按规定出具估价报告的行政处罚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三项(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估价报告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出具估价报告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回避且出具估价报告的评估值在100万元以下的或有相关违法行为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回避且出具估价报告的评估值在100 万元以上的或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