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行政处罚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第五十一条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出具估价报告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回避且出具估价报告的评估值在100万元以下的或有相关违法行为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回避且出具估价报告的评估值在100 万元以上的或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