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行政处罚
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处罚依据是《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处罚标准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l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七)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1)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