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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封市基层政务公开
登封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对承租人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行政处罚
承租人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8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5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公布。)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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