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的行政处罚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5月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