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基层政务公开
登封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对出租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房屋的行政处罚
出租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房屋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号)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房屋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违法所得,在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但不超过二万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违法所得的,未在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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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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