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出租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房屋的行政处罚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号)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三)出租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房屋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违法所得,在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但不超过二万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违法所得,未在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