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规定分摊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的行政处罚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5日以下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5日以上30日以下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0日以上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