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行政处罚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三)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5日以下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5日以上30日以下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0日以上不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