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行政处罚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调整,《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现已修改为第三十六条。)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买受人收取预付款或认购款、定金、排号费、发放VIP卡等其他形式的预付款,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